(2016)豫12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贺娟娟与杜小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娟娟,杜小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初859号原告贺娟娟,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具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具有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具有代为申请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诉讼权利。被告杜小安,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松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靳雪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原告贺娟娟诉被告杜小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以下简称“卢氏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杨倩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娟娟的委托代理人姚德峰、被告杜小安及被告卢氏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雪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杜小安驾驶豫M×××××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卢氏县范里乡驶往卢氏县文峪乡范村途中,行驶至卢氏县文峪乡范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她受伤。她被送往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她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她住院20天,期间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后经卢氏县交警队处理,被告杜小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3月,经三门峡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她构成九级伤残。被告驾驶的豫M×××××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卢氏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尚在保险期。现为维护她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7142.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小安辩称,他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医院住院花费他已垫付2500元。被告卢氏财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仅在所承保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对事故中伤者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的,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关于伤残部分,因保险事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委托河南省司法厅认可的取得伤残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未进行协商单方鉴定人,保险人有权重新鉴定。并且,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十组:1、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目的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2、交强险复印件一份,目的证明被告杜小安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3、医疗费用票据六张,目的证明原告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费15319.7元;4、原告在卢氏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及一日清单汇总,目的证明原告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以及原告在卢氏县人民医院的治疗经过和用药情况;5、三门峡莘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目的证明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6、三门峡莘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发票8张,目的证明原告垫付鉴定费800元的事实;7、证人常某(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证言、证人常某所在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北隅居民委员会证明、原告户籍所在地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目的证明原告自2012年离开居住地在县城居住;8、原告打工地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各一份,目的证明原告自2012年来,一直在其处打工的事实;9、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套,目的证明原告2007年4月19日生育长子徐梯琳,2012年6月8日生育次子徐润林的事实;10、原告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范里镇东寨村证明各一份,目的证明原告系兄妹二人,其父亲贺焕军1954年9月29日生,母亲常春英1956年9月25日生的事实。被告杜小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目的证明被告的准驾车型及驾驶资格情况。被告卢氏财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贺娟娟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经庭审质证,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卢氏财险公司认为:对证据1、2、3、6、9、10均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例中无护理意见,认为原告需提交护理意见;对证据5系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于7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6鉴定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证据7中证人证言有异议,因证人未出庭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其他无异议;对证据8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已过期,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杜小安的质证意见与卢氏财险公司相同。原告和被告卢氏财险公司对被告杜小安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被告卢氏财险公司认为,被告杜小安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为E,即普通二轮摩托车,但行驶证上所载车型为正三轮摩托车,也就是被告杜小安未取得普通三轮车D证却驾驶普通三轮车,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或者赔偿。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贺娟娟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根据庭审调查结合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9、10与被告杜小安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虽无护理意见,但原告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出院后护理费用,且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8中证人证言因证人常某、贾某均未出庭,不能证实其证言的真实性,故不予采纳;其中营业执照系复印件,且已过期,故不予采纳;其中两份村(居)委会证明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但在证明方向上:卢氏县西北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常某系城镇户口,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原告贺娟娟自2012年12月1日起离开户籍所在地,二者结合并不能达到证明原告贺娟娟经常居住地在卢氏县城的目的。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杜小安驾驶豫M×××××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卢氏县范里乡驶往卢氏县文峪乡范村途中,行至卢氏县文峪乡范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原告贺娟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贺娟娟受伤之交通事故。2015年11月24日,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卢公交认(2015)第4112242015009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被告杜小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认定本案原告贺娟娟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10日,原告贺娟娟被送往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侧髁损伤),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出院,期间花去医疗费14839.7元。原告贺娟娟出院后遵医嘱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6日、2016年3月2日在卢氏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复查四次,花费480元。原告贺娟娟现已治疗终结,静待恢复。2016年3月8日,经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委托,由三门峡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贺娟娟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6年3月23日,三门峡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贺娟娟伤残程度的三莘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贺娟娟左胫骨平台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贺娟娟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2016年5月9日,被告卢氏财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关于贺娟娟伤残等级的河科大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贺娟娟伤残等级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卢氏财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贺娟娟系农业家庭户口,农民。贺焕军,卢氏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系原告贺娟娟父亲。原告贺娟娟扶(抚)养的人有:常春英(贺娟娟母亲,农业家庭户口,1956年9月25日生,有子女两人且均已成年)、徐梯琳(贺娟娟长子,农业家庭户口,2007年4月19日生)、徐润林(贺娟娟次子,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6月18日生)。被告杜小安取得的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为E,即普通二轮摩托车。其所驾驶的MRK019号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卢氏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贺娟娟住院期间内,被告杜小安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100元。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杜小安与被告卢氏财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贺娟娟因被告杜小安驾驶的豫M×××××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杜小安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卢氏财险公司系被告杜小安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虽然被告杜小安未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卢氏财险公司依法应当在被告杜小安驾驶豫M×××××号正三轮摩托车所投保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不足部分本院酌定由被告杜小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贺娟娟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有:关于医疗费,有卢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出院后四次复查系遵医嘱定期复查,亦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主张医疗费15319.7元(14839.7元+120元/次×4次)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按原告主张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为20天,误工费1580元(79元/天×20天);护理费1580元(79元/天×20天);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原告贺娟娟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为20天,伙食补助费500元(25元/天×20天);营养费200元(10元/天×20天);鉴定费800元;关于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原告贺娟娟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目的,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原告贺娟娟户籍所在地为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残疾赔偿金43412元(10853元/年×20年×20%);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贺娟娟父亲贺焕军系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贺焕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依照原告伤残等级依法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35491.5元,母亲:(7887元/年×20年×20%)/2=15774元,长子:(7887元/年×10年×20%)/2=7887元,次子;(7887元/年×15年×20%)/2=11830.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计算为10000元(5000元×2)。依据法律规定和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范围,原告要求的赔偿包括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两部分。被告卢氏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属于伤残赔偿项目下的费用为:误工费1580元、护理费1580元、残疾赔偿金金434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4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2063.5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故被告卢氏财险公司应在该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娟娟92063.5元;属于医疗费用项目下的费用为:医疗费153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00元,合计16019.7元,其中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部分的6019.7元由被告杜小安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被告卢氏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娟娟10000元,被告杜小安先行垫付的2100应从中扣除。被告卢氏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贺娟娟各项费用共计99963.5元(92063.5元+10000元-2100元)。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医疗费6019.7、鉴定费800元,共计6819.7元,由被告杜小安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杜小安应向原告贺娟娟赔偿4773.7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娟娟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9963.5元;二、被告杜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娟娟支付4773.79元。三、驳回原告贺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被告杜小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军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