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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高某与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开原市某某建设局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开原市某某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贝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高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开原市某某建设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开原市某某建设局不能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办理村镇字第03XXX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二、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建设局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将申请执行人高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申请执行人高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