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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邹建定、徐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定,徐宏义,邹建定,徐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23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定,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宏义,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邹建定与徐宏义(2016)浙0282民初57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7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2427.50元、执行费3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9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