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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马梦娇与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梦娇,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48号原告马梦娇,女,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贾智杰、刘丽(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梦娇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梦娇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梦娇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超越电脑耗材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梦娇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