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炳焕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李炳焕,男。被执行人XX,男。李炳焕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陕0203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李炳焕要求对被告XX所属陕A2F6**东风悦达起亚智跑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李炳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的账号:6228482938413746677中存款60000元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2016年8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XX所属陕A2F6**东风悦达起亚智跑小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李炳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的账号:6228482938413746677中存款60000元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