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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玲诉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玲,王庭良,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236号原告李艳玲,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榆社县。被告王庭良,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榆社县。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新建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君,董事长。原告李艳玲诉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艳玲于2016年8月19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任海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