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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佳与沧州市新华诚悦运输队、江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沧州市新华诚悦运输队,江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民初1279号原告:张佳。被告:沧州市新华诚悦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徐官屯西侧**栋。被告:江文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佳诉被告沧州市新华诚悦运输队(以下简称:新华运输队)、江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佳,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左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运输队、江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1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日8时,于振波驾驶冀J×××××冀J×××××挂车行驶至黄石高速公路黄骅方向深州东上路口处时,与原告张佳驾驶的冀T×××××车刮蹭相撞,致原告张佳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深州大队认定,于振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佳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冀J×××××冀J×××××挂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新华运输队,被告江文虎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于振波是被告江文虎雇佣的司机。被告江文虎将该车挂靠于被告新华运输队,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的车损情况已由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确认,但赔偿款迟迟不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18500元,要求首先由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新华运输队、江文虎承担,并由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的冀J×××××冀J×××××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情合理的损失,经于振波向我公司反映,其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请法院核实。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江文虎未答辩。被告新华运输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河北省衡水烨通汽贸有限公司保险结算单,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未明确记载配件单价。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所称于振波为原告垫付3000元一事,因无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对于振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故于振波应承担事故的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因于振波系被告江文虎雇佣的司机,故其民事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江文虎承担。鉴于冀J×××××冀J×××××挂车在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投保了1份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因被告新华运输队与被告江文虎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之间系何关系,故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人保沧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张佳所要求的车辆损失18500元,证据不足,其应按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1835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佳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佳车辆损失16350元;共计18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江文虎、沧州市新华诚悦运输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