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俊金与胡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金,胡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838号原告郭俊金,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胡海涛,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俊金诉被告胡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俊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