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兰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214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甲,男,1991年6月9日出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运、被告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由其负责抚养,兰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兰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其与兰某甲于2008年同居生活,2009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兰某乙,一直跟随其生活。2010年底,因兰某甲沉溺于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女儿兰某乙已到入学年龄,因户籍登记于兰某甲处,而兰某甲拒不提供女儿兰某乙的户籍证明材料,导致女儿入学困难。兰某甲辩称,其不同意非婚生女儿兰诗睛由陈某负责抚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与兰某甲相识后于2008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兰某乙,现跟随陈某生活。陈某与兰某甲同居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陈某与兰某甲无异议,并有陈某与兰某甲的当庭陈述和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陈某提供的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婚生女儿兰某乙抚养权的确定陈某主张,非婚生女儿兰诗睛出生后一直由其负责抚养,现跟随其在永泰县生活,其抚养条件比被告兰某甲优越,改变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的健康成长。因此,为有利于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的健康成长,应由其负责抚养。兰某甲不同意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由陈某负责抚养。本院认为,陈某与兰某甲的非婚生女儿兰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陈某负责抚养,而兰某甲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宜与女儿兰某乙共同生活等情形。因此,陈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与兰某甲的非婚生女儿兰某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陈某生活,陈某不存在不尽抚养或不宜与女儿兰某乙共同生活等情形,故陈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的诉请,予以支持。兰某甲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父亲,应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其女儿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其的实际需要和其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此,本院酌定被告兰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直至女儿兰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甲的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由原告陈某负责抚养,被告兰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人民币700元,作为非婚生女儿兰某乙的抚养费,至非婚生女儿兰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缪素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育丹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⑴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活能力的;⑵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⑷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4页第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