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运兵、黄爱华等与吴应邦、李玉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兵,黄爱华,黄彩华,黄秀华,吴应邦,李玉兵,吴永林,吴平川,吴某,李吉秀,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黄运兵,男,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户藉地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杜坑村下村,公民身份号码×××6291。申请执行人:黄爱华,女,1973年l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户藉地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杜坑村下村,公民身份号码×××6306。申请执行人:黄彩华,女,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户藉地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杜坑村下村,公民身份号码×××6328。申请执行��:黄秀华,女,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户藉地广东省五华县龙村镇杜坑村下村,公民身份号码×××6324。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应邦,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655。被执行人:李玉兵,女,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666。被执行人:吴永林,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698。被执行人:吴平川,男,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0678。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吉秀,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0888。被执行人:南��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园区1号(航空港工业集中区)。负责人:蓝祥强,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运兵、黄爱华、黄彩华、黄秀华与被执行人吴应邦、李玉兵、吴永林、吴平川、吴某、李吉秀、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应邦、李玉兵、吴永林、吴平川、吴某、李吉秀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应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92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永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山县支行的账户存款9250元并委托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上述款项。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0日将该被冻结存款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中吴应邦、李玉兵、吴永林、吴平川、吴某、李吉秀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应连带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