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王岩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59号。被执行人王岩石,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岩石因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6刑初字11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岩石应给付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一庭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岩石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正在服刑。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岩石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应由王岩石所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王岩石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王岩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岩石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