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财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岳阳楼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易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袁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02财保字第20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地址:岳阳市某某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易某某,汉族,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岳楼征决[2015]第X9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了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和易某某的银行存款102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030元,由被申请人袁某某和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