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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尹某贤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贤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刑初107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贤,男,无固定职业。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21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贤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贤及其辩护人李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尹某贤自2015年8月开始,通过网络从一网名叫“香港伊甸园”的人(身份不详)处购买希爱力、德国必帮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壮阳药品后,通过网络销售。2016年4月13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接群众报案称其在网络上向尹某贤购买性药品后怀疑是假药。接报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针对该情况展开调查,20l6年4月13日20时许,办案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伏击时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的被告人尹某贤,并当场查获嫌疑人准备邮寄的疑似假药希爱力等。后在尹某贤住处查获疑似假药一批。 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疑似假药中“德国必邦”、“美国A片”、“美国黑伟哥”、“袋鼠精”、“希爱力”、“美国黄金玛卡”、“奇利片”等7种产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却标示了“阳痿、早泄”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其它20种产品不符合药品定义。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6〕11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尹某贤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尹某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涉案假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证人周伟、尹鹏、王孟的证言;被告人尹某贤的供述与辩解;假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对假药的辨认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尹某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认罪态度好;涉案假药数量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贤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销售假药的种类、数量及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