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傅德彪与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彪,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傅德彪。被执行人李莉。申请执行人傅德彪与被执行人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莉承诺自愿将位于荆秘路北侧荆州市职业技术学院10栋3-302室的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过户至傅德彪名下,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莉位于荆秘路北侧荆州市职业技术学院10栋3-3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号)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傅德彪名下。二、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