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青岛博邦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博邦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博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远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超,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钊,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雷,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847681元。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342号,2014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2)青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存放于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400万元。经多次与崂山区政府协调,本院从崂山区财政局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1829222.22元至山东省���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扣除执行费10624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1722974.22元。至此,该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