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徐福生与王志胜、吉林省安诺维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生,王志胜,吉林省安诺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徐福生。被执行人王志胜。被执行人吉林省安诺维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生与被执行人王志胜、吉林省安诺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勇豪审 判 员 汪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