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蔡三妹与孙红专、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三妹,孙红专,丁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4868号原告蔡三妹。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专。被告丁金霞。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蔡三妹与被告孙红专、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春迩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三妹的委托代理人李长云、被告丁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三妹诉称,被告孙红专、丁金霞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蔡三妹借款32万元,同年3月24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均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为1年。此后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起承担约定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的诉讼请求确定为自2016年2月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被告孙红专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丁金霞辩称,一、借款是事实,原告于2012年借给被告40万元,50万元借条中有10万元是2014年借的,在2015年10月前,被告均按月息2%支付利息。二、本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从2015年10月开始按月息1%给付利息,付到2016年1月份。另外,本被告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分三次付给原告的丈夫72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红专、丁金霞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蔡三妹借款32万元,两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为1年,月利率为2%;同年3月24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万元,仍然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为1年。此后,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因余款未能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6年2月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按月息2%归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此后,也归还过部分利息。原、被告同意自2016年2月起按月利率2%归还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被告丁金霞提供的收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红专、丁金霞向原告蔡三妹借款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利息,其中22万元本金应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另外18万元借款本金应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直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孙红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专、丁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其中22万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18万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两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被告孙红专、丁金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晓华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