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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周星海,徐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森,居民,公司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山市区。经营者徐月琴,农民。被执行人徐肖荣,农民。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徐肖荣。被执行人周星海,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106115713,汉族,农民,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徐惠燕,农民。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周星海、徐惠燕、徐汞明、罗秋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归还借款本金187500元及相应利息,徐肖荣、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周星海、徐惠燕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星海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首期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