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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书玲与王玉霞、邹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玲,王玉霞,邹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739号原告孙书玲。被告王玉霞。被告邹奎杰,系王玉霞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玲与被告王玉霞、邹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书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书玲负担。审 判 长  任延锋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