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书玲与王玉霞、邹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玲,王玉霞,邹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739号原告孙书玲。被告王玉霞。被告邹奎杰,系王玉霞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玲与被告王玉霞、邹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书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书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书玲负担。审 判 长 任延锋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