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新与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3115号原告宋新,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26号燕语清园1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原告宋新与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空间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梦想空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新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课程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子女在被告提供的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禧苑五区15号楼底商进行英语培训学习,接受英语培训时间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这期间有请假,培训周期顺延)。原告以一次性刷卡方式付清1年所有费用。原告子女从2014年7月份开始在被告提供的地点参加英语学习,2015年7月30日放暑假,约定2015年9月份开学,到9月份一直没有通知家长上课时间,家长陆续打电话询问,被告总是告知卫生间在装修,延迟开课。直至2015年9月11日,学校门口被房东贴了封条,称因拖欠房租严重,房屋被收回。我们家长打电话,王文依然声称卫生间在装修,而我们后来看到卫生间根本没有装修的痕迹。被告擅自关闭了学校,对孩子的英语培训也未安排后续事宜,始终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原告认为,被告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产生混同且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已经严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且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合同;二、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所交学费2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四、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梦想空间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梦想空间公司(甲方)与宋新(乙方)签订《课程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梦想任务外教VIP课程,课时数160节,课程费用总额12898元,经优惠后应付总金额为6680元;所有所报课程自甲方第一次正式上课之日起12月内(节假日除外)有效。合同签订后,宋新于2014年5月21日向梦想空间公司支付学费6680元,后梦想空间公司开始为宋新之女宋孔沛文授课。本案庭审中,宋新称梦想空间公司于2015年暑期放假结束后未再营业,并主张梦想空间公司未授课课时数为50节。现宋新诉至本院,要求梦想空间公司返还学费,并赔偿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课程协议》、收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课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学费,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之女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现因被告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剩余学费返还给原告,并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损失的具体金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律师费,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宋新与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课程协议》。二、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新学费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三、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新损失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四、驳回原告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梦想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彦辉人民陪审员 吕春兰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