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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祝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55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