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祝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55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