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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3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莫国莲与徐丽央、岑沛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国莲,徐丽央,岑沛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3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国莲。被执行人徐丽央。被执行人岑沛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8月15日至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徐丽央、岑沛丰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家园56幢2单元602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缪宁宁以人民币9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家园56幢2单元602室房产(杭房权证萧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萧国用(2009)第号】归买受人缪宁宁(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缪宁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缪宁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