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汉生与被执行人廖敏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生,廖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汉生被执行人廖敏顺申请执行人王汉生与被执行人廖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7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敏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