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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袁文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文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94号罪犯袁文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袁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文强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0.8分;有3次违规记录,共计扣24分,其中因自伤自残被禁闭7天、扣20分;本次未减刑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文强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严重违规记录,未缴纳罚金,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文强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