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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某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1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11时许,伍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商量购买冰毒事宜,双方谈好以1100元人民币交易2个冰毒,交易地点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龙记砂锅粥附近。2016年5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毒品来到上述地点,向伍某收取了1100元毒资后,让伍灵从其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的篮子中的芙蓉王烟盒内将2小包毒品取走。被告人杨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和毒资亦被当场缴获。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分别重0.81克和0.9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毒资人民币1100元,疑似冰毒2小包,芙蓉王烟盒一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杨某与伍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伍某的证言,公(深)鉴(理化)字[2016]2429号毒品检验报告,深公(南)刑勘[2016]0530181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伍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以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深南检量建〔2016〕115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9克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