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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傅仕明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仕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00号原告:傅仕明,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陆光荣,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仕明与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傅仕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及存款9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傅仕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并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