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彩存与杨祺、常红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存,杨琪,常红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592号原告:徐彩存。被告:杨琪。被告:常红卫。原告徐彩存与被告杨琪、被告常红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彩存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徐彩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徐彩存负担。审判员 杨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