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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彩存与杨祺、常红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存,杨琪,常红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592号原告:徐彩存。被告:杨琪。被告:常红卫。原告徐彩存与被告杨琪、被告常红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彩存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徐彩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徐彩存负担。审判员  杨小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