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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龙与郭盛祥、陈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郭盛祥,陈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166号原告陈龙。被告郭盛祥。被告陈泽民,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毛祠村十七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20207719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郭盛祥、陈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阶段,原告陈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慎重考虑而主动申请撤销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