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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顾建凯与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凯,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857号原告顾建凯。被告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凯诉被告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顾建凯负担。审 判 长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