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顾建凯与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凯,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857号原告顾建凯。被告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凯诉被告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凯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顾建凯负担。审 判 长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吴延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