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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孟境远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境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境远,男,1989年4月22日,个体。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庆涛,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境远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孟境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潮滟人民陪审员员  周明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