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6行初68号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维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