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韦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807号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大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焱,该公司员工。被告:韦光安,男,住柳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厚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玉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