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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韦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807号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大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焱,该公司员工。被告:韦光安,男,住柳城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柳州众福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厚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玉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