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陈继英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英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汝南县。2015年11月24日因本案主动投案,同年12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新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驾驶豫Q×××××号轻型货车,搭载李某沿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大道路口左拐时,与直行由王凯文王某某驾驶的豫P×××××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后昏迷,陈继英陈某某弃车逃逸,同年12月25日李某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继英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犯罪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继英陈某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继英陈某某驾驶豫Q×××××号轻型货车,搭载李某沿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大道路口左拐时,与直行由王凯文王某某驾驶的豫P×××××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后昏迷,陈继英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年12月25日李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继英陈某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凯文王某某驾驶车辆超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及肇事逃逸的事实。还查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已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支付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11.4万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供述,2015年11月19日晚,他驾驶豫Q×××××号厢式货车从驻马店回汝南,李某坐副驾驶位置。他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左转时,被一辆货车撞到路东侧的花坛,他看到李某身上有血迹,对方司机打开他的车门,他下车后离开现场。因他只有摩托车驾驶证感到害怕就让吴川川到现场冒充系肇事者。后得知武川川向警察说实情,他到医院看望李某垫付3万元医疗费,11月24日他到交警队投案。2、证人证言⑴武川川某某证言:2015年11月19日晚,陈继英陈某某找到他的租房处,说其在往汝南拐的一个红绿灯处出了车祸,坐副驾驶的人受伤,让他顶替,他是陈继英陈某某的员工就答应了,遂与陈继英陈某某交换衣服到了现场,后又到交警队。在交警队他交���了驾驶车辆肇事,后感到事情严重,他说出了替陈继英陈某某顶替的事实。⑵王凯文王某某证言:2015年11月19日晚,他驾驶豫P×××××重型自卸车从确山拉石子走到驻马店中原大道与中华大道路口时,见一辆厢式货车停在路口,绿灯时他通过路口,那辆厢式货车向左拐,他来不及刹车,两辆车撞在一起。他帮对方驾驶员下车后,见副驾驶室还有一人,他说先救人,对方司机不说话,他把对方车熄火后不见了司机,他拉伤者未果遂报120和110。⑶李玉西某甲证言:他是驻马店肿瘤医院医生。2015年11月19日晚李某入院后神志昏迷、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部位骨折等情况。⑷周贺民某某证言:李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从驻马店肿瘤医院转到驻马店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他是主治医生。李某神智昏迷,多发多处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多���器功能衰竭,同年12月25日死亡。⑸李丹某乙证言,证明其父亲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支付医疗费30多万元,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仅支付11.4万元。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位置及案发后的现场状况。4、书证即驻马店肿瘤医院及驻马店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情况。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向本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诉状自认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垫付11.4万元医疗费。5、法医学死因分析意见书,证明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后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继英陈某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转弯妨碍直行车辆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凯文王某某驾驶车辆超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7、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系主动到案。8.户籍证明,证明了陈继英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无证驾驶轻型货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陈继英陈某某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顶替到案,其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应予严惩。陈继英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继英陈某某为抢救被害人垫支部分医疗费用11.4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继英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