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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贾慧莲与张鹏展、范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慧莲,张鹏展,范俊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慧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俊艳。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慧莲因与被上诉人张鹏展、范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慧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慧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慧莲��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贾慧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