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6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贾慧莲与张鹏展、范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慧莲,张鹏展,范俊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慧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俊艳。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慧莲因与被上诉人张鹏展、范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慧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慧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慧莲��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贾慧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