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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哲江与宋焕海、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哲江,宋焕海,尚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19号原告黄哲江,男,1953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联系。被告宋焕海,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联系。被告尚伟,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联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000837。负责人冯晓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哲江与被告宋焕海、尚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哲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黄哲江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