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耀武、李运召、卢秀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运召,卢秀丽,张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16号申请人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李运召,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卢秀丽,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耀武,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运召、卢秀丽、张耀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5907.00元及利息(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