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谢某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谢某,李某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永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MA2XNOQR28,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谢某。诉讼代表人谢爱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人谢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16年4月6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珍福、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喜龙,男,1985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现场经理,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积泰、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谢爱民,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刘珍福,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邱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为了招揽生意、增加公司收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某与脱衣舞表演队老板同案人张亚洲(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允许张亚洲带脱衣舞表演女性到艳阳天KTV跳裸体脱衣舞。2016年3月30日22时30分许,脱衣舞表演者许某甲在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间陪酒时询问在包间内消费的林某甲、刘某乙是否要看跳脱衣舞表演。刘某乙等人同意后,在同一包厢陪酒的石某向KTV营销经理陈某告知405包厢客人要观看跳脱衣舞,营销经理陈某遂向老板被告人谢某及现场经理被告人李某汇报并取得同意。之后,脱衣舞表演者许某乙、许某甲、康某应客人林某甲、刘某乙的要求,在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KTV405包厢内当众跳裸体脱衣舞表演给林某甲、刘某乙、阚某、刘某丙等十人观看,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谢爱民、被告人谢某、李某被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刘珍福认为,被告人谢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要求其前往接受讯问的情况下到案,符合主动到案的情形;虽然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经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谢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患有××,需长期治疗,不适合拘押,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邱杰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为了招揽生意、增加公司收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谢某与脱衣舞表演队老板同案人张亚洲(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允许张亚洲带脱衣舞表演女性到艳阳天KTV跳裸体脱衣舞。张亚洲所带人员跳脱衣舞所得收入必须按每人次50元上交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场地费。为了躲避打击,被告人谢某在公司规定,有客人要求观看跳脱衣舞表演时,该楼层的领班或者定包厢的营销经理要向其本人或者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报告,经其本人或李某同意后才能组织跳脱衣舞,并要求一楼保安一旦发现有执法部门人员来检查时,要通过对讲机通知楼层领班、现场经理等人,马上停止脱衣舞表演表演。2016年3月30日22时30分许,脱衣舞表演者许某甲在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间陪酒时询问在包间内消费的林某甲、刘某乙是否要看跳脱衣舞表演。刘某乙等人同意后,在同一包厢陪酒的石某向KTV营销经理陈某告知405包厢客人要观看跳脱衣舞,营销经理陈某遂向老板被告人谢某及现场经理被告人李某汇报并取得同意。而后脱衣舞表演者许某甲、康某、许某乙各从林某甲处拿到300元钱后,将钱交给当晚在四楼上班的领班马某,由马某将900元钱交到三楼收银台。之后,脱衣舞表演者许某乙、许某甲、康某应客人林某甲、刘某乙的要求,在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KTV405包厢内当众跳裸体脱衣舞表演给林某甲、刘某乙、阚某、刘某丙等十人观看,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4月6日经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3月31日经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谢爱民、被告人谢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l、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谢某以及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事实。2、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谢某、李某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家庭住址、户籍地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以及均未查询到有犯罪经历等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办案民警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4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谢某到该所办案区接受讯问的事实。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每天晚上大概七点钟的时候,就去永安市艳阳天KTV上班。2016年3月30日大概在九点的时候,陈燕把她带到405包厢去,当时有七八个男的在里面唱歌喝酒,有两个小妹在里而陪他们喝酒聊天,后来康某一起来到该包厢陪客人喝酒聊天。差不多到十点的时候,客人提出要她们跳脱衣舞,她和康某两人同意跳,然后客人给她们两人各300元,她们两人出去把要跳脱衣舞的事情跟领班的人讲,领班同意后,她们两个人回到405包厢就开始跳脱衣舞表演。后来许某乙也一起进来跳脱衣舞的事实。5、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经过一个叫梦怡(同音)的朋友介绍从河南老家到福建永安上班。到永安后,梦怡和另外一个老乡张亚洲就让她到了艳阳天KTV去上班。她到KTV上班后不久,看别的坐台小姐有跳脱衣舞表演,这样不仅可以赚坐台的钱,还可多赚一份脱衣舞表演的钱。于是,就跟张亚洲说她也想要跳。张亚洲同意后,她就开始根据客人的需要跳脱衣舞了。张亚洲平时负责保护她们,会介绍她们到一些包间去坐台。2016年3月30日晚上19时许,她和往常一样来到艳阳天KTV上班,到了当天晚21时许,石某让她过去405包间,她到包间后看到包间坐着七八个男的在那里喝酒。到了当天晚上22时许,许某甲问这些客人说是否要看跳脱衣舞,那些客人说要看,其中二名男子就让她们两人一起跳。这时,和她们一起坐台的小姐许某乙也进来包间了,之后客人也同意许某乙跳脱衣舞表演,后来公安民警就进来包间将她们三人查获了。如果是在一楼、二楼的包间跳脱衣舞,跳脱衣舞之前就要先跟谢爱国说,同意后才能跳。如果是三楼、四楼的包问,就只要跟李某经理说,同意后才能跳。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她在五楼的包间陪客人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看到微信群里说405包间需要脱衣舞,她就从五楼走到四楼进去405包间,里面已经有八个男的、四个女的,有两个女的已经脱了衣服在跳舞,其中一个男的客人叫她过去,直接给了她300元人民币,她到四楼楼层的吧台,把钱交给楼层的领班,然后回到405包间开始跳脱衣舞,她跳了十来分钟就去上卫生向,等她从卫生间出来,警察就来了。张亚洲是她们跳脱衣舞人员的管理者,负责脱衣舞业务洽谈与保护她们的安全等。当天跳脱衣舞的还有她老乡许某甲、康某。永安市燕东艳阳天KTV的管理者主要有李某、谢爱国,如果她们要跳脱衣舞,先告诉楼层的领班,领班先查定包间的客人情况,然后再跟李某、谢爱国汇报,他们觉得可以跳,领班才安排她们跳。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19时许,她给小妹“李凡”定了405包厢,之后李凡和几个老乡在包厢里面唱歌喝酒了,后来“石小菲”进去陪客人了。后来包厢里面的小妹“石小菲”出来走廊上问她能不能跳脱衣舞,她就打电话给谢某,谢某同意后,她就同意“石小菲”她们在里面跳脱衣舞,后面在楼梯上遇到李某,她也向李某汇报了405包厢跳脱衣舞的事情。当天四楼的领班是马某,她有看到跳脱衣舞的小妹将钱拿出来外面给四楼的领班马某的事实。8、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她老乡林某甲等八人订艳阳天KTV405包间玩,一个小妹问是否要小姐,她叫对方去问妈眯陈燕,过了一下,那个小妹也一起到包间喝酒聊天,后来方怡也未了,方怡和子华就跳脱衣舞,后又来一个小妹跳脱衣舞,后来公安的就来了的事实。9、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19时许,她和往常一样到艳阳天KTV上班,她和樊某一起在405包间坐台,包间内大概有八九个男子坐在沙发上已经开始在唱歌喝酒。过了一会儿,许某甲也进来坐台了。一直到晚上22时许,有一位男客人问康某是不是在这里坐台,她就马上通过微信叫康某过来。大家喝了一会儿,许某甲和康某就问包间内的客人说是否要看脱衣舞表演,客人答应后,许某甲和康某就开始找其中一位男客人收钱,接着就开始边脱衣服边跳舞。这时,许某乙也进入了包问,就跟康某、许某甲一起跳脱衣舞。当她们三人跳到一半的时候,派出所民警突然冲了进来,然后就将她们三人全部查获了。跳脱衣舞前要征求客人同意,之后还要到门口去跟楼层经理汇报,经理同意后,才开始跳舞的事实。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三楼的领班。3月30日晚上,四楼领班请假,他去四楼当领班。他知道当天民警在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厢内查获三名以脱衣舞方式进行淫秽表演的女子,她们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是小妹,平时叫她们的艺名,具体名字不清楚。她们在跳舞之前把跳脱衣舞的小费交给他,他再将小费交到三楼吧台收银员的事实。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保安。老板谢某有交代如果有警察过来就要用对讲机通知楼上的人。因为一方面怕楼上的消防通道堵塞被民警检查到,另一方面怕楼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被警察查到,就是怕客人在包厢里面吸毒、或者公司里面的小妹在跳脱衣舞。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厢内查获三名涉嫌以脱衣舞方式进行淫秽表演小妹的事实。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保安。艳阳天法人是谢某,以前均是谢某在管理,2015年7月份查出胃癌后,谢某就把公司交给李某管理。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永安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厢内查获三名涉嫌以脱衣舞方式进行淫秽表演的小妹。客人有要求,老板觉得可以跳,就安排跳了的事实。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领班,负责管理服务员。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艳阳天KTV405包厢内查获三名涉嫌以脱衣舞方式进行淫秽表演小妹的事实。1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她是KTV一楼收银台收银员。永安市艳阳天KTV是否有跳脱衣舞,她之前不懂的,最近警察在KTV查到了有人在跳脱衣舞,她才知道的事实。1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三楼吧台收银员。2016年3月30日,民警在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405包厢内查获三名涉嫌以脱衣舞方式进行淫秽表演小妹的事。这三个都是公司里面的小妹的事实。16、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领班。在永安市艳阳天包间里面有小妹跳脱衣舞表演。在包间里的小妹要跳舞之前,就会出来到走廊把跳舞的钱交到他手里,他再交到三楼前台收银处,然后跟收银处说明是哪个包间,哪个小妹跳舞的钱。大概跳二、三十分钟就结束了,之后小妹再去三楼收银台拿跳舞的钱的事实。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艳阳天KTV的二楼领班,平时主要是管理二楼两个做卫生的阿姨,如果有客人来二楼包间消费,她要将餐点和酒行水端到包间去。另外,如果包间的客人需要坐台小姐,她就要帮忙跟一楼前台说一下,让前台叫坐台小姐过来。如果这些坐台小姐要在包间内跳脱衣舞,她就先跟谢爱国汇报,谢爱国同意后才能跳的事实。1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收银员,主要是负责三至五楼的收银。2016年3月30日是她在上班,记得领班马某有拿300元来交,说是405包间“晓晓”的小费。马某平时是三楼的领班,那天四楼的领班休息,所以马某那天在四楼上班的事实。19、证人刘某乙、林某甲、余某、周某、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他们到艳阳天KTV405包间唱歌喝酒,有三个小妹在包间跳脱衣舞,林某甲支付每人300元,没有跳多久,公安就来了的事实。20、检查笔录和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3月30日22时30分对永安市燕东艳阳天KTV405包厢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跳脱衣舞的小姐三人及在场观看表演的林某甲等人,以及现场情况等事实。21、辩认笔录,证实①经康某杨、许某乙辩认,组织跳脱衣舞的人是张亚洲;②经许某乙辩认,表演前将小费交给的人是马某领班;③经李某辩认,带人进行脱衣舞的人是张亚洲、四楼领是班马某;④经樊某辨认,四楼的领班是马某;⑤经谢某辩认,负责向吧台收银员收钱的是其表妹柳春霞等事实。2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阶段供认他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场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30日晚上,他没有到艳阳天上班,第二天才知道公安机关在405包间查获三名跳脱衣舞女子。他自2015年10月生病以后,就口头委托李某管理公司,他没有交代保安及其他人在公安机关临检时要做哪些事。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2016年6月30日晚上7-8点,他有到艳阳天公司办公室坐一下,但不知道坐台小姐许晓敏、许方艺、康子杨在艳阳天405包间跳脱衣舞,收取的50元是卫生费,归公司收入。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2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6年3月30日20时许,他与往常一样到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上班。23时许,他接到一楼保安通过对讲机通知,有警察过来检查,到了405包厢。他从五楼办公室下来到405包厢,发现里面有人跳脱衣舞,并且已经被警察控制住了,就马上到楼上老板谢某办公室将情况告诉谢某。他从2014年3份开始任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现场经理。跳脱衣舞的事情老板谢某也知道,也默许让女孩子在里面跳脱衣舞。每个女孩子在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包厢里面跳一次脱衣舞是300元,他们公司会向女孩子收取50元的场地费。他们就会给女孩子提供包厢供其跳舞,遇到警察临检的时候负责通知停止跳舞。女孩子要在里面跳脱衣舞之前会出来问楼层服务员是否能在里面跳舞,楼层的服务员就会先问订包厢的人,如果没有订包厢的人,三楼以上的包厢就要向他汇报,一楼、二楼的包厢要向谢爱国(谢爱国也是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经理)汇报,必须经过同意才可以在包厢里面跳舞。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在包厢里面跳舞被查到的话,就会没收跳舞得到的报酬。因为有客人想看脱衣舞表演,如果没有提供这项服务,客人就会跑到其他场所去消费,老板谢某为了稳定营业额,增加收入,就决定也提供脱衣舞服务。开会的时候有交代楼层服务员和保安注意警察临检。案发当天是谢某允许的,他刚好在四楼过道,陈某遇到他说405包间要跳脱衣舞,并说谢某已经同意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谢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4月6日接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所办案区接受讯问,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如实供述其为了稳定公司营业额,增加收入,经与脱衣舞组织者协商后,决定在公司经营的KTV包厢提供脱衣舞服务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谢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案”。但被告人谢某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属自首。其主动投案和当庭认罪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因此,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3月31日接永安市公安局燕东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该所办案区接受讯问,供述了他在担任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现场经理期间,在被告人谢某的指使下,为了稳定公司营业额,增加收入,在公司经营的KTV包厢提供脱衣舞服务,以及案发当天405包间坐台小妹跳脱衣舞是经过谢某允许的等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明知他人在其参与经营管理的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淫秽表演,仍提供场所进行表演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属自首。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为招揽生意、增加营业收入,在娱乐场所组织淫秽表演,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现场经理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李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永安市艳阳天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刘 珊人民陪审员  邓燕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