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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钱同胜与章玉军、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同胜,章玉军,张英,章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214号原告钱同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玉军,居民。被告张英,居民。被告章玉红,居民。原告钱同胜诉被告章玉军、张英、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同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仲梦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