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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30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捕前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释放,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并将透支的大部分现金用于赌博,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9504.8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并将透支的大部分现金用于赌博,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9504.8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申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62×××79),采用取现、套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883.2元。2013年7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2.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申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1张(账户号62×××52),采用上述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838.5元。2013年8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3.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62×××77),采用套现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90元。2013年9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4.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卡号为62×××66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采用取现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66元。2013年8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5.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卡号为43×××92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采用取现、套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537.79元。2013年11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6.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卡号为43×××11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采用取现、套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089.37元。2013年8月至案发,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未退赔上述透支款。上述事实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从轻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的37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退赔透支本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三元二角、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五角、二千九百九十元、一千一百六十六元、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七元七角九分、二万六千零八十九元三角七分,分别发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刘 扬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碧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