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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703号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赛飞。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鑫彤飞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范赛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