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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海标与林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标,林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标,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结文,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海标与被执行人林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各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