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海标与林结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标,林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标,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结文,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海标与被执行人林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各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