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5592号申请人: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顺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典,董事长。原告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高县临高角旅游度假开发区海豚花园一期别墅EX、X幢(房产证号:LCXX**),以及AX、X幢(房产证号:LC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1510XXXXX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高县临高角旅游度假开发区海豚花园一期别墅EX、X幢(房产证号:LCXX**),以及AX、X幢(房产证号:LCXX**)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三叶美好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人民陪审员 江海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