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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29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赵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