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29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赵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