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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2刑初65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慧银、王晓洁,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李x谎称其哥哥系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劳资处领导,以能给被害人尚xx之妻单xx办理霍州煤电集团正式工为由,骗取尚xx5000元。后因李x失去联系,且工作未能办成,尚xx于2015年5月18日向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报案。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李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南风广场支行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分局情报信息大队民警抓获。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李x家属退还被害人尚xx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李x1、单xx、吴xx、郝xx、李xx询问笔录,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借条,单xx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害人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李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尚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白银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武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