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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磊雷丽君黄倩与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雷丽君,黄倩,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黄磊。申请执行人雷丽君。申请执行人黄倩。被执行人肖孟虎,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彩珠。被执行人唐小生。被执行人蒋丽芳。被执行人唐宜仁。被执行人唐玲英,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蒋建平。被执行人唐小贵。被执行人蒋春秀。被执行人蒋金娥,地址东安县。被执行人丁爱国,地址东安县。黄磊、雷丽君、黄倩与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军荣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孟虎、唐彩珠、唐小生、蒋丽芳、唐宜仁、唐玲英、蒋建平、唐小贵、蒋春秀、蒋金娥、丁爱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磊、雷丽君、黄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滕继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