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邓燕申请执行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邓燕被执行人:李均贵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邓燕与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0万元。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140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主张其权利,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德民终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