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盘进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XX1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0刑初75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XX1,曾用名盘XX2,男,生于1979年2月1日,瑶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平看守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XX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盘XX1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马鞍底乡沙坝路秧叉地马场村集体林地内砍树并种植香蕉,导致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经鉴定,盘XX1毁林面积22亩,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竹子。上述事实,被告人盘X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盘XX3、李XX、盘XX4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盘XX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盘XX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集体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盘XX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交纳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盘XX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宗志审 判 员 戴启华人民陪审员 杨开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