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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栗延与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栗延,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栗延,女,24岁,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惠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劳人仲裁字(2016)11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江市惠子贵族学校法定代表人许惠子在中国工商银行080723010100931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