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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平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平,男,42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宝鸡市陈仓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199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红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平平伙同高某某(已判刑)在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盛和假日小区撬锁进入2号楼2单元西户,窃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共计4206.9元,金立GN手机一部(价值17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高某某、胡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平平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平平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平平辩解他在被害人卧室盗走现金为2075元,高某某偷了多少他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平平伙同高某某(已判刑)在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盛和假日小区撬锁进入2号楼2单元西户。高某某在客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06.9元、金立GN手机一部(价值170元),被告人陈平平在卧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075元。高某某作案后即被抓获,高某某将被害人被盗现金206.9元和手机一部还给被害人。陈平平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平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宝鸡市金台区冠森建材城抓获被告人陈平平。同案犯高某某系被被害人和群众于2015年12月21日下午4时许现场抓获。4、扣押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高某某处查获人民币206.9元及金立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平平及证人高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形。6、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平平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下午,他在街上转的时候碰见陈平平,两人商议好去偷东西。他和陈平平到了盛和假日小区二楼西户,陈平平将房门打开,其二人进入房间。他在房间沙发上放的一个手提包内偷出一些零钱,陈平平从卧室出来交给他一部手机。正在偷东西时,有人回来,他俩就下楼向外走。在楼下门口他被抓住带到保安室,陈平平跑了。在保安室他将偷的200多元和一部手机都掏了出来。他不知道陈平平偷了什么东西。2、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他在盛和假日小区帮助院子里一名女子抓获一名小偷(即高某某),另一名小偷跑掉了。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系盛和假日小区保安。2015年12月21日下午,他正在值班时听到小区业主喊“快,抓小偷”。他看到有一名男业主抓住了小偷,他上前帮忙把小偷带到保安室。小偷从兜里掏出一些零钱和一部手机。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1日下午4时许,她回家发现家门反锁,便意识到家里进贼了。她下楼过程中发现两个人从她家出来,她和院子里一名业主和院子保安抓获其中一名小偷,另一个小偷跑了。被抓住的这个人掏出偷的200多元零钱和一部手机。经查看后发现家里床头柜里不到4000元也丢失了。四、被告人陈平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21日下午,他和高某某来到盛和假日小区偷东西。他和高某某进入一个单元楼上到二楼,他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他在卧室床头柜里偷了2075元钱装到兜里,正打算再偷点别的东西的时候听见有人开门,他就走到客厅把房门反锁了。过了一会,他俩打开房门往下走。高某某在楼下被抓住,他跑了。他不知道高某某偷了什么东西。五、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被盗金立CN100型手机一部,价值170元。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平平、被害人周某某、证人李某某混杂辨认出高某某及高某某混杂辨认出被告人陈平平的情形。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行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平平与同案犯高某某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平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平平违法所得2075元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挺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