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高飞与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高飞,宋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78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胡高飞,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宋桂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胡高飞与被执行人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赵维民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结案。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执7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维民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隋娜 搜索“”